由社會工作局協助的人士

由社會工作局協助收取現金分享款項的人士包括:

  • (1) 未獲確定監護權的未成年人;
  • (2) 其他無行為能力人;
  • (3) 被處保安處分之人士;
  • (4) 剝奪自由措施或刑罰人士;
  • (5) 須社會工作局協助的其他人士
如此類受惠人符合法律規定《現金分享計劃》的發放條件而不能透過銀行的自動轉帳或以郵寄支票方式收取現金分享款項,社會工作局會提供協助,並以適當的方式把現金分享款項給予受惠人。

如有疑問,按照相關情況,受惠人本身、提供照顧的人士、監護人、合法代理人、配偶或親人等可向跟進個案的社工或住所所屬社會工作局轄下的社會工作中心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