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簡介
服務對象及申請資格
未獲發放2025年度現金分享款項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可自2025年6月18日至2028年12月31日內向社會保障基金提出聲請發放。聲請人於相關曆年內因下列任一原因而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期間,亦視為身處澳門特別行政區,為此,聲請人必須自行提供充分證明:
1. 就讀由當地主管當局認可的高等教育課程;
2. 住院;
3. 居於內地且年滿六十五歲;
4. 居於內地且未滿六十五歲,基於健康原因,尤其因須接受非住院護理、姑息治療、康復服務或須家人照顧;
5.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為在社會保障基金註冊的僱主提供工作;
6. 負擔居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配偶、任一親等的直系血親或姻親的主要生活費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工作;
7. 公務、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服務而擔任職務或履行其他公務;
8. 居於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在當地工作或就讀由當地主管當局認可的高等或非高等教育課程;
9. 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工作;
10. 基於人道或其他適當說明的理由。
服務結果
聲請人遞交發放聲請,經本基金分析及處理後,倘聲請獲接納,本基金依職權通知負責發放的實體,由發放實體以適當方式通知聲請人。